桃園縣私立復旦高級中學教師會章程(87520日通過)

 

第一章    

 

第一條:本會名稱為「桃園縣私立復旦高級中學教師會」。(以下簡稱本會)

第二條:本會係依據「人民團體法」及「教師法」設立之團體,非以營利為目的。

第三條:本會以提升教師專業地位,改善教育品質,保障教師權益為宗旨。

第四條:本會以學校為組織區域。

第五條:本會會址設於「桃園縣平鎮市復旦路二段122號」。

第六條:本會之任務如下:

一.維護本校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。

二. 保障本校學生之受教權。

三. 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學問題。

四. 遴派帶表參與教師評審、考核會議及其他教師相關法定組織及活動。

五. 制訂本校教師自律公約及教師兼職服務規定。

六. 爭取並確保本校教師應有的權益。

七. 舉辦聯誼性活動增進教師情誼。

 

第二章    

 

第七條:凡屬本校之專任教師均可申請參加本會成為會員。

        實習兼課及代理教師,亦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榮譽會員。其餘不具會員資格人士得因贊助本會經費或活動,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成為本會之榮譽會員。

第八條:凡會員有以下情節者自動喪失本會會籍。

一. 與本校終止聘約關係者。

二. 拒繳年費者。

三. 主動宣告脫離本會者。

第九條:凡會員有以下情節者自動,由大會決議取消其會籍。

一. 違反本會會員自律公約者。

二. 有妨礙本會名譽及權益之言行者。

第十條:會員取消會籍後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概不退還。

第十一項:本會會員享有如下權利:

一.會務之發言權及表決權。

二.本會各項職務之選舉權、被選權及罷免權。

三.得要求本會代表會員對外申訴、抗辯、訴訟。

四.參加本會舉辦支各項活動。

五.享受本會提供之各項服務。

前列一及二款之權力不得適用於榮譽會員。

第十二條:會員應盡下列義務:

一.遵守章程、自律公約及本會之各項決議。

二.繳納入會費及年費。

三.擔任本會所指定之工作及任務。

 

第三章  組織及職責

 

第十三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,理事會為執行機關,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,監事會為監察機關。

第十四條: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
一.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
二.選舉與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
三.議決入會費,常年會費、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
四.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
五.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
六.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
七.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
八.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。

第十五條:本會置理事十一人、監事三人,於會員大會由會員以無記名投票選出,分別成立理事會與監事會。

一.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、候補監事一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依序遞補,以補足原餘留之任期為限。

二.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,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定之。

第十六條: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

一.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會議之主席。

二.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,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
第十七條: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
一.議決會員大會召開事宜。

二.審定會員資格。

三.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
四.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
五.聘免工作人員。

六.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
七.其他應執行事項。 

第十八條:監事會應設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議主席。

第十九條: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
一.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
二.審核年度預算。

三.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
四.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
五.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
第二十條:理事、監事之為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;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

第廿一條: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

第廿二條: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及解職。

一.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
二.因故辭職經理事會獲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
三.經罷免或撤免者。

四.受停權處分者。

第廿三條: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;為有效推動會務,得視需要,由總幹事遴選,委派其他工作人員若干。唯總幹事一職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,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;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
第廿四條: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章程得由理事會擬定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,變更時亦同。

第廿五條: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、名譽理事及顧問各若干人,其聘其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相同。

第廿六條:具有下列資格者得聘為本會顧問:

一.本校校長

二.本校家長會會長。

三.本校校友會會長。

四.對本會貢獻卓者、經會員大會同意者。

 

第四章  會議

 

第廿七條:會員大會: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

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之連署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
第廿八條:會員不得親自出席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請其他會員代理,為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
第廿九條: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息,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,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。

一.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
二.會員之除名。

三.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
四.財產之處分。

五.團體之解散。

六.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
條:理事會、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與臨時會議。前項會議召開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。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
第卅一條: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他人代理,連續兩次無故不出席視同自動辭職,並由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依序遞補之。

第卅二條: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,監事會七日前,將會議種類、時間、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
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送主管機關備查。

 

第五章  經費及會計

 

第卅三條:本會經費之來源如下:

一.會員入會費。

二.會員年費。

三.學校或政府之補助。

四.各界捐贈款項。

五.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卅四條:本會之會計年度計算等同學年。(自每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卅一日)

第卅五條:本會會員入會應繳入會費新台幣貳百元,於入會時繳納。

本會會員每年應繳納年費新台幣五百元。

第卅六條:本會每年編造預算決算報告,於每年年度終了之前後兩個月內,經理事會審查,提會員大會通過。會員大會如因故未能及時召開,應先報主管機關,事後提報會員大會追認,唯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,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。

第卅七條: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當歸屬學校所有。

 

第六章    

 

第卅八條: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參考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第卅九條:本會辦事細則,由理事會訂定之。

第四十條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向主管機關報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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